通用条款和条件

销售、交货及付款条款

1.总则

1.1 我方的销售与交货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方与客户之间的全部业务关系。我方不承认买方制订的任何与本条款不同的条件或补充条件,双方明确以书面形式认定有效的除外。即使买方有任何与此不同的或其他的条款和标准,我方亦无条件地按照我方所制订的条款和条件来交货。我方的条款和条件亦适用于将来与买方所开展的所有业务,对此无须再另行约定。
1.2 本条件仅适用于公法所规定的各种公司和法律实体,以及公法项下的各种特殊不动产。
1.3 我方的销售代表和代理无签字权;与其订立的协议只有经我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方对我方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2.报价和订立合同

2.1 除非相关报价书中另有规定,我方可不经通知更改报价书。买方未对我方的报价作出回应的,不视为接受报价。
2.2 我方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后,销售合同即行生效。在无订单确认书的情况下,我方分别签署交货单的,视为确认订单。任何口头协议均须经我方书面确认。
2.3 订单确认书一旦发出,买方即不得再撤消交货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
2.4 我方的产品目录、宣传册、价目表或预估书等文件中的尺寸、重量、插图、说明和其他内容仅作为参考信息提供,只有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方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内容。
2.5 有关材料和使用寿命的内容只有经明确认定,方可视为有效保证。对购买风险的承认亦适用该原则。
2.6 我们的订单确认书决定了我方履约的性质和范围。我方有权进行合理的部分履约。

3.交货期限

3.1 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期限取决于订单确认书中所指定的规格。交货期限自我方发送订单确认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署订单所需的公共问题已悉获解答,构成买方合同责任的事先让步条件已获满足,并已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之前。如我方供货以买方支付预付款为条件的,规定的交货期自我方贷记预付款金额之日起算。买方欲对规定的交货期进行补充变更的,交货期中止。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的,以新交货期为准。
3.2 在约定的期限内选好合同约定的目标销售货物并将之备妥交送,且通知买方后,即视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 "工厂" 交货。对于涉及货物运输的销售合同,如已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承运人转交了合同约定的目标销售货物,或非因我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发送的,视为已满足交货期限的规定。
3.3 因不可抗力、超出我方控制的严重的公司内部事项或事件导致交货及服务迟延的,我方有权推迟交货和提供服务,直到排除了障碍并经过合理的启停期后再恢复合同履行。本规定亦适用于我方的供应商发生上述情形或已造成的迟延期等情况。上述妨碍合同履行的情形持续超过3个月的,我方与买方均有权撤消剩余尚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届时我方将及时通知妨碍合同履行情形的开始及结束时间。
3.4 买方在与我方的现有业务来往中,如未就所交货物付款的,我方有权停止提供进一步的服务,直到支付了未付款项为止。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5 对于即期付款的采购,必须在第一部分交货后6个月内提交订单。该期限一经届满,我方即有权派送所订购的商品。买方违反有关承诺的规定,或未提供合作义务的,我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我方保留提出更多索赔的权利。
3.6 买方违反有关承诺的规定,或未提供合作义务的,我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任何额外开支。
3.7 买方要求或由于买方负责的情况而导致迟延派送、交付或收取货物的,买方应当赔偿我方发生的货物存储费和供货涉及的利息。我方因此而必须储存货物的,则我方有权自发送备妥派送通知后一个月起,每月收取未支付发票金额至少0.5 %的金额。买方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降低该付款比率。但是,在我方已提供了足够的宽限期,而买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满足规定的,则我方有权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并在另外提供的足够期限内,向买方提供更换品。
3.8 我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基本合同义务(即,尽可能地适当履行合同和令买方满意的义务)的,应仅限于赔偿通常可以预见的损失。此外,对迟延所造成损害的赔偿应限于每迟延交货一周,赔偿货物价值的3 %,最高不超过所交付货物总值的15 %。

4.价格

4.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应按照我们所规定的价格供货。应按照工厂或约定的派送地点交货的条件来确定价格,且价格中不包括包装费、关税、保险费、安装说明费、运输费和增值税。
4.2 如因签署合同后发生的材料价格变化或工资上涨或调整而导致成本增减的,如在我方确认订单超过四个月后交货的,我方有权按照交货时的有效价格收费。对于上述成本变更,将根据要求提供证据。
4.3 此外,如在合同签署后对所订购的货物进行了技术改进的,我有权按照上述规定合理修改价格。
4.4 对于即期付款订单,我方始终按照交运日或接受报盘截止日的有效价格收费。
4.5 违反合同规定减少订货额的,我方有权根据减少金额,收取附加费,以弥补因此而产生的成本。
4.6对于 "工厂" 交货,我方有权自交货之日起,开具货物发票。对于涉及货物运输的销售合同,我方有权自向运输公司代表移交货物之时起开具发票。

5.付款

5.1 除非另有规定,应自我方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发票所载金额,不得作任何扣减。不得在发票金额中扣除开发费用和开支及工具或操作材料费用。对于海外运输,应在收到发票后立即支付采购价款,不得作任何扣减。买方未及时向我方账户转账付款的,会导致所提供的折扣无效。
5.2 未按时付款的,将以高于相关基本利率(《德国民法典》第247条)的9%的年利率收取利息。我方有权在有证据的前提下要求作进一步赔偿。
5.3 买方未按照约定付款或发生严重影响买方信誉的情况(根据正在适用的标准银行业准则),在经过合理的延长期后,买方仍未付款的,则我方有权要求在先支付预付款或提供担保后再继续履行我方尚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义务。此外,不论汇票是否到期,我方有权主张尚未向我方支付的款项到期,并要求提供担保,不论当时尚距到期日多长时间。
5.4 买方仅有权就无争议或经合法确认部分的款项作抵消处理,及仅有权扣留无争议或经合法确认部分的款项。买方只能就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款项提出扣款主张。
5.5 买方不得以提供保证和担保为由扣留或要求提前支付各种款项。
5.6 除非受明确及明示委托并经书面授权,否则,我方任何代表、代理人及销售人员均无权收款。
5.7 合同规定分期付款的,如果买方未支付的到期应付款项超过总采购价的10%,则我方有权要求立即支付所有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6.包装和运输

6.1 包装须符合标准商业惯例,并由我方决定。我方使用以最低价格计算的一次性包装,包装不退。采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系统的,须经供应商和买方约定。
6.2 对于涉及货物运输的合同,除非合同约定使用特定的运输方式,否则,我方会尽可能使用最佳运输方式。
6.3 买方须支付包装费和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并工厂交货所需的费用。

7.交货范围、运输和风险的转移

7.1 如无其他约定,应当按照 "工厂交货"的条件来交付货物。货物一经分类备送并向买方发出相关通知,毁损变质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即使我方承接了装货、运输或卸货等附加服务,仍适用上述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如因买方造成的情况延误提供服务的,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在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基础上对货物加以保存,并按照工厂交货的条件开具相关发票。
7.2 销售合同包含货物运输规定的,货物自最后在工厂或派送地移交或派送给运输公司的代表之时,毁损变质风险转移到买方。因买方的行为延误派送货物的,货物风险自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送之时起转移到买方。同时相应适用第7.1条第四部分的内容。
7.3 我方将根据买方的要求,在买方承担费用的基础上,以买方名义办理针对失窃、破损、运输损失及火灾和水灾所造成损失的相关运输险。为使我方有权代表买方办理上述保险,买方必须提出相关请求。
7.4 由于生产原因造成的货物轻微短少或超量(二十件货物中多出或短少一件,包括二十件以上的货物数量多出或短少5 %),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届时根据实际的交货数量开具发票。
7.5 合同货物的意外毁损变质风险自买方违约验收规定或债务人发生迟延之时起转移到买方。

8.所有权保留

8.1 在我方有关业务关系的要求悉获满足前,所供货物仍为我方所有财产。本规定亦适用于已发出余额确认书的情况。
8.2 买方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已交付的货物,但前提是,其未拖欠货物款项。但是,其应当提前向我方转让其应向其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应收款中相当于我方所开具最后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的部分,不论所销售的货物是否还需作进一步的加工处理。买方有权收取所有未被撤消的债务。我方独立收取应付款的权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但是,我方保证,只要买方以其所获得的收益来履行向我方付款的义务,且不拖欠向我方的付款,特别是,未提起收回买方资产的破产或和解程序或买方未中止付款,则我方即不会收取上述债务。但是,在上述情况下,我方可以要求买方通知我方所有已转让的应收款和应收款债务人,提供有效收款所需的所有详细信息,移交必要的文件并将划拨情况通知债务人(第三方)。
8.3 作为制造厂家,买方应始终为我方利益处理或加工销售标的物,而不得使我方承担义务。将销售标的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的,我方应当根据加工之日我方销售标的物的价值(最终总开票金额,包含增值税)与其他加工物品价值的比例,取得新加工品的部分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加工所产生的最后物品应适用有关所提供销售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8.4 销售标的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混合后不可分离的,我方应当根据混合之日我方销售标的物的价值(最终总开票金额,包含增值税)与其他物品价值的比例,取得新物品的部分所有权。混合时以买方所有的份额为主的,应视为买方同意按比例向我方转让所有权份额。所有其他方面均应适用有关所提供销售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8.5 在我方按照前述条款取得所销售保留货物之部分所有权的情况下,买方应当从其从购买人处所取得的应收款中拿出相当于共有份额的金额作为质押。买方应当转让其因保留货物与第三方财产结合而取得的应收款,作为担保。我方现接受上述转让。
8.6 买方无权以其他方式处置保留货物或将保留货物作为债务担保物来加以转让。保留货物被没收/征收或征用的,买方应当将有关我方所有权的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并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我方,以便我方可以保全我方针对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在进行了法律或法外诉讼后,第三方无法补偿我方所发生费用的,买方须负责支付我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8.7 买方根据前述规定保留上述保留财产,或在不给我方造成费用的前提下更换物品。
8.8 若买方要求,我方应出让目标销售货物,同时放弃我方该标的物范围内的担保权益。只有在目标销售货物的可实现价值暂时不超过相当于所担保应收款110 %的责任限额时,才放弃担保权益。在提出出让目标销售货物要求时,如经专业预估的目标销售货物的价值相当于所担保应收款的150%,即假定达到了责任限额。在买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后,可赋予目标销售货物不同的可实现价值。
8.9 买方违反合同规定,特别是拖欠应付款项,或我方的应收款因买方的信誉下降而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则我方有权在所提供的宽限期届满后,收回预订的货物,即使我方届时尚未取消合同的亦然。届时我方还有权自行出售所预订的货物,或将之拍卖。所得转售收益应在扣除了合理的转售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尚欠我方的金额。买方还应负责支付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8.10 买方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处理目标销售货物,并确保在向其转让货物所有权之前,货物保持状况完好。买方必须自费,并以我方为受益人,为向其所供应的货物办理针对盗窃、火灾、水灾或类似损害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的保险,并按照我方要求提供保险证明。必要时,买方必须及时自费安排维护和检查工作。
8.11 我方有权转让我方针对买方所享有的金钱债权。
8.12 若目标销售货物存放地的法律规定保留所有权或转让无效的,则应适用双方约定的相应担保物。买方有义务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具体实施和维护上述法律规定。

9.买方对其买家所报告缺陷的保修责任、费用赔偿责任

9.1 买方只有在自身已按照要求履行了检查和报告缺陷的法定义务后,方有权提出保修要求。该规定亦适用于买方销售目标销售货物的情况。如有明显的商品缺陷或不完整,必须在商品或服务交付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通知中应详细说明故障情况,并载明发票号码。我方如要求,还须退还收据、样品、装箱单和/或存在缺陷的商品。买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则其所提出的所有有关商品缺陷或不完整的索赔,我方均明确不予受理。对于潜在的质量缺陷,必须一经发现立即提出。已对货物进行了检查的,索赔如涉及可能在检查时已经发现了的缺陷的,不予受理。
9.2 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否则,我方不对特定用途或任何特定适用性负责。在所有其他方面,买方自行承担适用性和应用风险。买方有义务保证遵守文件和/或补充文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禁止将产品用于任何其他类型的目的。买方应将卖方所规定的上述及任何其他使用限制通知随后的买家。
9.3 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否则,我方完全不对已经使用过的目标销售货物承担保证责任。
9.4 买方在使用我方所提供的产品时运用了第三方所提供的或向第三方购买的产品零部件的,如因我方提供的零部件或缺乏兼容性而造成故障的,则目标销售货物不视为存在缺陷。我方已提供明确书面保证,保证目标销售货物与外部产品兼容的,该保证仅适用于作出保证当时的现有产品,但不适用于之前或之后所生产的产品。如因买方未确保符合文件和/或补充文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而导致出现故障的,则目标销售货物不视为存在缺陷。买方要求我方排除所出现的故障的,应当按照我方当时所实行的价格,支付相应费用。买方还应向我方赔偿第三方在此类情况下提出的任何索赔。买方还应提供证据,证明使用我方所供应产品所发生损坏并非因违反合同规定所造成。
9.5 买方特别应当自行对目标销售货物的自然损耗、不正确或粗心大意的使用、修改、组装和操作、以及买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不正确咨询或指导、超载、不合适的运行环境、不合适的安装地点,特别是货物下面的支撑地面、不稳定或不安全的电源、化学、电气化学或电力影响、天气或其他自然因素的影响负责。
9.6 发现易耗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按易耗品发现缺陷时所处的状况将该易耗品放置一旁,以待我方作进一步的检查。否则,应视为买方已按照交付时的状况验收了货物,我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
9.7 所交付物品被证明存在缺陷的,我方可以选择随后通过对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修理或提供无缺陷的替代品来对问题进行补救。只有修理或更换数次后仍无法排除故障,或证明对客户来说选择上述两种补救方式均不合理,或缺陷性质严重,则买方有权根据合法规定,取消合同或降低价格。退货不应影响德国法律项下《德国民法典》第 478, 479 条中所规定的限制期。买方仅有权按照第9.12条的规定取得赔偿。对于潜在维修或更换,保修期为自交货或合同签署日起三个月,且至少须包括原始商品或服务保修期的届满日(见第9.14、9.15条)。
9.8 买方应向我方提供开展我们双方所约定的所有救济和更换商品所需的时间和条件。否则,买方不对所造成的结果负责。买方应当承担应买方具体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所雇用技工或开展工作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例如,加班费、差旅延期等费用)。
9.9 维修替换下来的零件为我方所有的财产。我方仅按照第9.7条中所具体规定的现有交货和销售条款对所更换件负责。
9.10 买方收到客户就我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提交的缺陷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我方。买方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无权提出保修要求。买方还须保证取得适当形式的证据,并允许我方就所提出的保修要求进行核实。
9.11 除非经我方明确授权,否则,买方向其客户或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所作的广告声明不构成向我方提出保修要求的权利。
9.12 如我方已明确承担了保证或采购风险,或我方因重大疏忽或故意而未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我方将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疏忽而未履行义务的,将仅限于赔偿通常可以预见的损失。对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责任及《产品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责任不受影响。对于一般疏忽大意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和经济损失,我方仅在未履行我方基本合同义务(即尽可能适当地履行合同,并通常须取得买方的信任)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签订合同时通常可以预见的损失。
9.13 如买方有权要求以赔偿来代替履约,或有权撤消合同的,其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应我方要求声明其是否及如何行使其权利。未在适当的时候作出上述声明,或买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只有在进一步合理延长的期限届满后未出现任何上述结果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9.14 缺陷保修期自风险转移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法定索赔期相应设定。故意违反有关义务的规定、因重大疏忽而导致的违约、不具备所保证的特点、采购风险的承担及人身伤害均应受有关法定限制期的规限。根据德国法律,本规定不适用于因《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2项所载缺陷导致的索赔。
9.15 所有不受缺陷时效限制的索赔均有六个月的免责期。该期限自发现损害并确认了造成损害的责任方之日起开始计算。本规定不适用于因故意不履行义务或重大疏忽所导致的赔偿要求。
9.16 买方退回目标销售货物进行维修,而我方后来发现所提出的要求无事实根据,且不适用保修索赔的,则我方应当要求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四周内领取所退回的货物,或以书面形式告知我方是否应当将所检查的货物退货或维修。此外,我方还将通知买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发送书面通知的,则我方有权将货物作为垃圾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买方承担。对于不在保修范围的要求,目标销售货物的运输和维修费用由买方承担。
9.17 除第九条以上各款所规定者外,我方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赔偿责任,不管索赔的法律性质如何。本项规定尤其适用于签署合同时因其他违约或侵权索赔(见《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要求。此外,如买方在未提供替代服务的情况下要求支付费用而不是提出索赔的,亦适用上述限制性规定。由于恶意隐瞒不合规之处而导致的所有进一步的责任不受影响。
9.18 前述规定还适用于违反产品监管义务的情况。我方所提供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根据是否按照文件和/或服务补充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定操作而定。
9.19 前述责任限制还根据原因和范围,适用于我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雇员、代理商和其他服务人员和/或助理的利益。

10.软件的使用

只要交货范围中包含软件,即向买方授予使用(包括在其文件中使用)该软件的非排他性权利。可在目标销售货物使用转让的软件。禁止在一套以上的系统上使用软件。买方只有经合法授权方可复制、修改、编译目标代码或将目标代码转换为源代码(根据《德国版权法》第69a ff条)。买方保证,未经我方事先明确同意,不会删除或更改制造资料,特别是著作权标记。软件和文档(包括其副本)的所有其他权利均归依必安派特,即卖方,或软件供应商所有。不得再行授权他方使用软件。特别在整体销售货物时,买方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向第三方提供软件符合双方的正当利益,并规定了所提供软件的实际用途,方可向第三方发行软件。

11.版权

我方保留在报价并在合同结算时向买方所提供所有插图、图纸、图表、计算方法和其他文件的产权和版权。本规定还适用于标为"个人" 和/或 "保密"字样的文件 。未经我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将此类文件用于履行合同之外的目的,或复制此类文件,或允许第三方查看其内容。我方一经要求,须立即归还。

12.合同解除

12.1 双方恢复到签约前的身份(例如,由于合同一方撤出)的,买方须提前将目标销售货物退还我方。我方有权在买方的经营所在地收取目标销售货物。
12.2 此外,如果目标销售货物毁损或变质,或发生或正在发生应由买方承担风险或负责的因任何其他原因所导致的或妨碍目标销售货物归还的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则我方有权要求买方就进行适当的赔偿。应当根据订单中所载明的总价款与目标销售货物所确定的现有价值(或者,如货物无法再销售的,由获授权的专家所预估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相应的赔偿金额。

13.代位权

未经我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代位行使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和/或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买方义务。

14.出口及检查规定

14.1 销售货物和可能的更换零件可能须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他国家适用的出口检验规定的规限。之后出口目标销售货物的,买方须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规定。
14.2 买方在出口目标销售货物时未提供必要的销售税纳税证明的,须按照所在国家适用的税率来缴纳销售税。

15.适用法律和司法审判地

15.1 如买方为法律规定的商人,且为公法所界定法人实体和公共资产意义上的商人,则以我方的企业所在地为司法管辖地。但是,我方有权向买方居住地法院提起针对买方的法律程序。
15.2 本合同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管辖;但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
15.3 订单确认书未另行指定的,以我方的企业所在地为履约地。
15.4 本合同个别条款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不完整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依必安派特 Mulfingen
依必安派特 St. Georgen
依必安派特 Landshut

2015年1月